2017 01月20号
2017中央财政支农主要政策措施
编辑:新农人

2017年中央财政支农主要政策措施

  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2017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支农投入力度,着力优化投入结构,创新使用方式,提升政策效能,加快构建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资金安排重点补主产区、适度规模经营、农民收入和绿色生态。为了便于广大农民群众及时知晓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发展生产、地方政府重农抓农和社会各界支农兴农积极性,财政部、农业部现发布2017年中央财政支农主要政策措施。

  一、对农民的直接补贴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继续通过“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兑现到户,可与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挂钩。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成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具体补贴依据、补贴条件、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已公开发布)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将资金发放与地力提升挂钩,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2.农机购置补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具体补贴标准和实施要求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已公开发布)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已公开发布)执行。各地要着力推行补贴范围内全部机具敞开补贴,暂不具备条件的省份,也要结合实际确定敞开补贴的重点机具品目,特别是对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机具和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绿色发展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鼓励各地加大对粮食清选、烘干、仓储等收获后处理机械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补贴力度。

  3.玉米生产者补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补贴资金采取“一折(卡)通”等形式足额兑付给玉米生产者。对于土地流转的,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实际玉米生产者,如由土地承包者领取的,有关地方政府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真正让玉米生产者收益。具体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由各省(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确定。鼓励各省(区)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自主确定不纳入补贴的“镰刀弯”地区等非优势产区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制定大豆、玉米补贴统筹方案,补贴标准相衔接,并统筹实施好玉米生产者补贴和粮豆轮作补贴,促进玉米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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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4.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立足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实际,支持各地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返乡涉农创业者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培育对象,加快构建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鼓励各地创新培育方式,以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为主线,分段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和生产实践相结合,按照不少于一个产业周期全程进行培育。对不同培育形式可实行差别化补助。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实行连续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政府补贴、部门支持、机构让利、农民出资和先学后补”等补助模式。

  5.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为扶持对象,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市场营销等工作,进一步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支持合作社示范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试点或特色农产品互助保险试点,发展集生产、供销、信用合作业务于一体的综合社。

  6.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利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补助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适度规模经营重大举措,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快粮食生产托管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7.粮改豆(粮豆轮作)试点。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实施,试点面积扩大到1000万亩,试点区域向东北冷凉区和农牧交错区集中。支持试点地区以玉米改种大豆为主,兼顾改种杂粮杂豆、马铃薯、油料、饲草等作物。中央财政对开展粮改豆试点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各地优先选择规模种植、相对集中连片的地区开展试点。

  8.耕地休耕试点。在河北黑龙港地下水漏斗区、湖南长株潭重金属污染区、西南石漠化区(贵州、云南)及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区(甘肃)实施,试点面积扩大到200万亩。中央财政对自愿开展休耕试点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

  9.粮改饲试点。在“镰刀弯”地区和黄淮海玉米主产区实施,具体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7个省区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试点面积扩大到1000万亩。补助对象为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或专业青贮饲料收贮企业(合作社)。选择玉米种植面积大、牛羊饲养基础好、种植结构调整意愿强的县为试点县,实行整县推进,采取以养带种的方式推动试点区域种植结构调整,通过流转土地种植、订单生产或与农户协议收购方式,开展青贮玉米、燕麦、甜高粱、苜蓿和豆类等优质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成优质青贮饲草料产品,由牛羊等草食家畜就地转化。

  10.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在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等苜蓿优势产区和奶牛主产区实施,支持饲草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和奶农合作社开展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主要用于改良苜蓿品种、实行标准化生产、改善生产条件、提升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示范基地原则上集中连片3000亩以上。

  11.南方草地畜牧业发展。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和云南等10省(区、市)实施。以农牧业合作社和相关涉牧企业为主体,重点建设一批草地规模较大、养殖基础较好、发展优势较明显、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牛羊肉生产基地。合作社实施条件需集中连片承包流转草地3000亩以上、养殖肉牛肉羊800个羊单位以上,企业实施条件需集中连片承包流转草地5000亩以上、养殖肉牛肉羊1200个羊单位以上,实施主体需与周边辐射带动农户签订草产品、畜产品购销合同或劳动合同。

  12.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渔船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及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渔业省份实施,支持开展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渔船报废拆解、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人工鱼礁建设、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工作。国家以赎买渔船的方式支持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并按照“先减后补”的方式发放减船补助资金,每千瓦补助5000元。鼓励沿长江各省、市地方政府统筹中央有关转移支付以及地方有关资金,支持长江退出捕捞和捕捞渔民的转产转业、休渔禁渔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