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12月05号
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障碍
编辑:新农人

 农 业合作社在发达国家占有很重要地位,为什么在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状况不尽如人意?在设想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效率的情况下,有真正的农业合作社和投 资者导向企业两个方向可供选择,现实中选择了后者,是不是说明后者更适合中国?这些问题源于中国存在着多种合作社发展障碍,使得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变 高,不是最有效率的组织,通过分析组织成本可以帮助我们看清楚什么是真正障碍。

第一个障碍是大多数农产品生产者不是合约农业中的独立市场主体。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现货农业逐步转变为合约农业,中国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形成的家庭农户是一 种简单再生产的传统农户,经营规模小,具有口粮农业和生计农业的特征,只是现货农业的市场主体。传统农户参与合约农业,即使合约是完全合约,参与方违约后 仲裁和强制执行的成本也很高。更多的农业合约是不完全合约,但不完全合约也可以是可执行合约,即使合约不完全,双方应会自觉执行,因为自觉执行对自己有好 处,这就要求双方长期收益较高,同时违约成本较高,违约的收益小于违约成本,对双方形成约束,成为关系合约。传统农户规模过小、长期收益低、违约成本低 (没有资产可作为“人质”),无法形成可执行合约,所以传统农户不是合约农业的市场主体。农业合作社中各种参与者与合作社之间是合约关系,其中农产品生产 者参加合作社是一种合约,农产品生产者向合作社提供初级农产品或者使用合作社服务也是一种合约。传统农户组成的合作社中,生产者与合作社关于初级农产品或 服务的交易成本增高,合作社的优势不存在了,传统农户不能组成有效率的农业合作社,这种情况不能简单归结为农户缺乏合作意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过 程也是传统农户向现代农户转型的过程。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业的根基,农产品生产者薄弱,农业的根基就会不牢固。现代农户需要具有一定数量的生产性资产,能够 获得信贷、保险、信息、技术等现代农业要素支持,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能够与其他市场主体建立可执行的合约和加入产业链条,能够通过农业经营获得积累和发 展。

第二个障碍是各种农业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高。经济组织追求总的组织成本最低,市场交易成本包括了与多种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当农业组织与农产品生产者的 交易成本并不是组织成本的最主要构成,与资本、技术、管理、加工、营销等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比与农产品生产者的交易成本更大时,农业合作社不是最有效率的 农业组织,应该选择资本、技术、管理、加工、营销等要素所有者作为农业组织的所有者,这就解释了目前合作社多是各种领办合作社的现状。

合作社的发展障碍也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障碍,但是农业不平等发展观念、农业新自由主义发展观念并不是在积极克服这些障碍,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障碍。 农业不平等发展观念主张将农户建设的重心放在少数农户身上,生产性资产向这些农户集中,主张少数大户成为现代农业的主力军,形成双峰的农业结构,少数现代 大户与多数传统小户并存。农业不平等发展观念使多数农产品生产者仍然不是合约农业中的独立市场主体,农业合作社若不排斥作为多数的传统小户,真正的农业合 作社就发展不起来,若排斥小户就演变为大户“俱乐部”.农业新自由主义认为市场是农业资源最优的配置方式,政府应该退出农业领域。现代经济理论中造成市场 失灵的原因包括信息不对称、非完全竞争市场、公共产品、资产专用性、不完全合约等,这些因素都在农业中大量存在,市场失灵增加了农业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 农业新自由主义认为农业市场化可以降低农业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但农业特征使得农业市场化和政府退出反而加剧了市场失灵和增加了农业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

相关部门认识到发展合作社非常有意义,但标准的道路又走不通,于是走捷径,去改变合作社的基本制度,异类要素合作论和国情嵌入论就很自然产生了。为了让 合作社发展立竿见影,就会追求合作社的规模,对合作社给予政策、资金上的支持,后果是助长了假合作社,压制了真正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的发展障碍依然如 故,普通农户在合作社中边缘化,仍然不是合约农业中的独立市场主体,农业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较高。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不能仅局限于合作社本身,应该放在中国 农业现代化的大背景下,要从改变农业发展观念和克服障碍入手,走上合作社的发展与克服障碍互相促进、合作社发展与农业现代化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道路。

转载: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障碍

与农业不平等发展观念不同,农业平等发展观念主张农户数量减少的基础上,平等配置生产性资产,使农户规模普遍提高,现代农户成为农户的主要构成。如果一 个国家的农业土地资源足够丰富,那么即使不平等发展也可能给所有农户带来发展的机会。但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如果不平等发展,就意味着多数农户会陷入贫困陷 阱,被剥夺发展的机会,所以我们应该选择农业的平等发展。即使农村人口向城市大规模转移,平等发展下的中国现代农户的规模依然远远小于发达农业国家的农户 规模。真正的农业合作社刚好可以起到对小规模现代农户保护、培育的作用,帮助现代农户进入农业产业链条,成为合约农业中的市场主体。农业合作社可以改变农 产品生产者在农业链条中的弱势地位,中国的农业合作社应该成为现代农户的培育器和现代农业的推动器。

与农业新自由主义不同,政府积极干预农业和发挥市场作用相结合可以降低农业要素市场交易成本。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配置农业要素的结果也是均衡,是 低效率均衡,要想走出低效率均衡、达到高效率均衡,只靠市场的力量无法实现,靠农民的探索和创造性也无法实现,需要政府的干预。政府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不是简单地给补贴,政府的责任是克服市场失灵,降低合作社获得各种农业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更容易获得贷款、能够找到称职的管理人员、能够获得销售环节的 信息、能够获得合作社运营的相关咨询服务等。农业需要一套完整的服务体系,这套服务体系应该政府主导并且具有公益性质,但目前的农业服务体系是市场化趋 势,农业市场化使得相关各方都是利益相关者,因为利益原因有很多方面不想看到真正农业合作社的形成。只有把各种农业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降下来,合作社与农 业产品生产者交易成本低的优势才能体现出来,合作社才能得到发展。